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关于网络司法拍卖的声明
一、本院通过网络司法拍卖的标的物,系在网络平台上独立进行的拍卖活动,整个过程公开透明,从未委托其他中介机构办理代拍、贷款、过户等相关事宜,意向竞买人如需了解标的物详情请拨打拍卖公告、竞买须知内的咨询电话;拍卖界面中存在的各种推介业务和法院、辅拍机构无关,竞买人自行委托他人参与竞买、委托相关机构办理业务等存在的风险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二、本公告中图片、文字、视频、附件材料等经授权后可以下载传阅转发,但未经许可严禁擅自涂改拍卖公告、图片、视频、拍卖须知、调查表、附件材料等中载明的内容。
涉及标的物展示、介绍等材料包括平台提供的标的物位置定位均仅供参考,具体以实物及实际为准,最终解释权归本院所有。
三、本案已委托四川优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协助本院共同办理咨询、看样等相关辅助事务,其收取的拍卖服务费用按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标准执行,拍卖服务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成交后直接从拍卖价款中扣减。
拍卖公告
本院定于2026年7月27日10时至2026年7月28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auction.jd.com/courtProductList.html?vendorId=641885户名: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标的名称 | 广元市利州区东坝片区利州广场南侧金橄榄广场一期1栋1-104号营业用房 | ||
评估价:1497300元 |
起拍价:1048110元 |
保证金:100000元 |
加价幅度:4000元 |
不动产登记权证号 | 合同备案号:201312050000249(暂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书) | ||
土地使用权证:/ | |||
标的所有人及案号 | 被执行人:朱XX及案外人刘XX;案号:(2026)川0802执恢390号 | ||
法院查封、抵押情况 | 已被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查封、无抵押 | ||
标的物所在地 | 广元市利州区东坝片区利州广场南侧金橄榄广场一期1栋1-104号 | ||
标的物介绍 | 土地用途/使用权类型:商服用地/出让 土地使用年限:2010年8月11日 至 2050年8月10日止 用途规划:营业用房 建筑面积:约为88.86平方米(实际面积请实地查验,如有误差,买受人应当接受,以此为由悔拍,本院不予支持) 所在楼层/总楼层:1/33层 建筑年代:2015年左右 租赁情况:有(目前该房屋存在租赁纠纷,请竞买人自行核实租赁全部现状,租金缴纳情况、房屋清退等一切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钥匙:无 | ||
实际控制使用情况 (含租赁情况) | 出租中(租期为2025年12月30日至2028年12月30日,约定租金为4250元/月,租赁合同详见附件) | ||
标的物估值 | 评估总价 | 149.73万元 | |
买家税费预估 | 主要有契税:印花税:交易费:测绘费:权属登记费及取证费等,最终以税务部门核定为准 | ||
卖家税费预估 | 主要有印花税:交易费: 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最终以税务部门核定为准 | ||
备注 | 1.本院已委托四川鼎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该公司出具的川鼎泰房评估字[2026]第011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作为公告附件,请竞买参与人认真查阅; 2.该拍卖标的物以现场实物为准,评估报告仅供参考。请意向竞买人务必前往现场实地勘察,若竞买视为认可该标的物的实际情况; 3.相关产权过户办理及税费承担,买受人请前往相关机关了解, 以相关机关的规定为准。 4.本次拍卖标的物(包含建筑物所有权、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室内不可剥离的装饰装修及附着在建筑物上与其功能相匹配的、不可移动的设施设备。 | ||
特别说明:
1.公告的内容和照片、附件等材料仅供参考,其他隐性的信息或损失等本院无法查知,具体以实物及实际为准。
2.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请各竞买人自行了解。
相关税费以税务机关核定为准,请意向竞买人自行到税务机关进行了解。
瑕疵说明:1.本次拍卖标的物目前只办理了合同备案,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请竞买人竞拍前自行到相关部门了解清楚房屋过户限制 、地方限购政策等问题后再进行竞拍。凡是参加竞买的竞买人均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认可,责任自负。
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竞价开始前5个工作日内与本院联系。
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有。
二、竞买人条件
( 一)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网络竞拍平台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必须在竞价开始前5个工作日内向法院提交委托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经法院确认后可参与竞买。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联合竞买标的的,可以委托其中之一作为代理人参与竞买,相关权利义务由联合竞买人承担。如果买受人本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来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领取标的的, 买受人应向法院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到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领取标的。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二)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竞价开始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优先购买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在竞买时行使优先购买权。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
1.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
2.网络服务提供者;
3.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
4.第1至3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参加竞买的人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同时,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的,可如实举报。
特别提醒: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竞买人购买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条件。竞买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导致未能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或交付不能的,本院将对竞买结果不予确认。
三、咨询及看样
本院现已委托四川优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拍卖标的进行咨询解答和组织看样。(看样需提前电话预约,法院根据预约情况决定是否如期进行)
咨询电话:400-9959166,18308392728。
特别提示:辅拍机构提供的相关信息仅供竞买人参考。竞买人可向本院及办理权证、过户手续的行政职能部门了解、核实。
四、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未达保留价不成交。达到或超出起拍价,一人应买即可成交;有二人以上应买的,以竞价方式进行,价高者得。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买受人在拍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税费。
五、拍卖款项支付
拍卖竞价前,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将冻结竞买人拍卖平台账户内的相应资金作为保证金(平台技术咨询:400-622-9586)。拍卖结束后,未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 冻结期间不计利息,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将自动转入本院指定账户(开户名: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御锦湾支行,账户:(9558852309001714429)。
六、标的物交付
(一)权属转移
拍卖结束后,买受人应在 10日内交纳尾款,并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到人民法院办理拍卖标的物交付手续。
买受人凭法院出具的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成交确认书自行前往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有购买意向者请自行前往相关管理部门了解过户等相关事宜) ,基于本次网络司法拍卖交易的权属过户所涉及的税、费由被执行人和买受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过户税费由买受人在办理转移手续时先行垫付。买受人应该在法院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相关完税凭证至本院办理退费手续,由本院先行从拍卖款中予以扣除。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买受人付清尾款后应及时交接标的物,并自行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二)实物交付
拍卖标的物无租赁等可排除直接交付情形的,在拍卖成交裁定送达当事人后 ,由本院或者本院指定的保管人交付买受人,买受人要求通过邮寄等方式交付的,由此产生的邮寄等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七、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拍卖相关的文书,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应如实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上述确认地址为邮寄地址,如需更改,买受人应在拍卖活动结束时与本院联系确认更改。如果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法院的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 买受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八、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拍卖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并公示,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等信息。
平台咨询电话:400-622-9586
标的物咨询电话:400-9959166、18308392728
法院监督电话:0839-3275912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四日